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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山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舟山市普陀山银云山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沈家门支行(帐号:194102010400024280000505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普陀山大队 2019年4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8
    决定机关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委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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