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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市云龙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伯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215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521民初2096号
    案号 (2017)豫1521执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日期 2017-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陈品超与被告信阳市云龙电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信阳市云龙电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品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446.67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893.33元,共计85340元。 三、驳回原告陈品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信阳市云龙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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