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信阳市云龙电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伯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215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罗民初字第01245号 |
案号 | (2016)豫1521执2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日期 | 2016-04-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信阳市云龙电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品超各项损失共计327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103元)。 二、驳回原告陈品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信阳市云龙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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