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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州市监处〔202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3
    决定机关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