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州市监处〔2021〕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3 |
决定机关 |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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