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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887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里民一民初字第153号
    案号 (2019)黑0102执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20-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065220.58元; 二、被告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本金1065220.58元自2003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的利息968814.57元;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2735元(包含案件受理费30235元、鉴定费82500元),由被告黑龙江正阳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732元、鉴定费825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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