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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俊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8130****58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13民初3497号
    案号 (2017)黑0113执18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俊峰偿还原告王泽华借款人民币4,400,000.00元; 二、被告严俊峰偿还原告王泽华借款利息862,400.00元(以4,4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0.7%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三、被告严俊峰支付原告王泽华逾期违约金,从2017年5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至借款给付之日止。 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被告吉林市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37.00元减半收取24,3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严俊峰、被告吉林市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万泷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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