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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锦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179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辽民二初字第00071号
    案号 (2017)辽01执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2
    发布日期 2017-02-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辽宁海艺明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为13,392,862.08元元,2015年5月20日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锦寨、赵科丹对辽宁海艺明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锦寨、赵科丹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辽宁海艺明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7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761元由辽宁海艺明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锦寨、赵科丹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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