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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锦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179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00782号
    案号 (2016)辽0104执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4
    发布日期 2017-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原兵拖欠工资1882.29元; 二、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为原告(并案被告)原兵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补缴期间自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 三、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为原告(并案被告)原兵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补缴期间自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 四、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为原告(并案被告)原兵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失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补缴期间自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 五、驳回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其他诉讼清求。 如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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