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叶锦寨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17904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00782号 |
| 案号 | (2016)辽0104执92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04 |
| 发布日期 | 2017-11-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并案被告)原兵拖欠工资1882.29元; 二、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为原告(并案被告)原兵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补缴期间自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 三、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为原告(并案被告)原兵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补缴期间自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 四、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为原告(并案被告)原兵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失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补缴期间自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 五、驳回原告(并案被告)与被告(并案原告)其他诉讼清求。 如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并案原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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