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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汉奇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642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685号
    案号 (2015)闵执字第05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3
    发布日期 2015-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金斌、季芬欠原告张水青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40,000元,合计人民币1,240,000元。该款被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人民币20,00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28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上海登勒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汉奇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梁金斌、季芬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述各期付款被告梁金斌、季芬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张水青有权就全部之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原告张水青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0元,由被告梁金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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