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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8326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1民初22729号
    案号 (2020)京0111执6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 156 000元; 二、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 536 000元为基数,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1 620 000元为基数,利息损失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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