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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康市监处〔202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结合当事人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6
    决定机关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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