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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8)甬鄞公共一决字第3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8日16时,在鄞州区明楼街道江东北路(海志府工地出入口)施工过程中,道口未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且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导致进出工地的车辆将工地中的泥带至江东北路上,造成面积约10平方米的路面被污染。本机关责令你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查,当事人曾于2016年9月8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75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2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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