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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1497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1167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2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三、被告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福洛瑞物贸有限公司、徐友才、胡秀珍对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SNB001032019授质字第00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有权对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物应收账款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6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613元,由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9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福洛瑞物贸有限公司、徐友才、胡秀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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