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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55****7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9182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1-0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37881.25元、逾期罚息(截止2019年12月26日为50840.63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7.1775%计算)及复利(截止2019年12月26日为128.39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881.25元为基数,按年息7.1775%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477077元;二、被告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友才、胡秀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友才、胡秀珍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800-1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469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472号】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以被告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800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6明号为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473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474号、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477号】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本案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友才、胡秀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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