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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55****7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564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3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按年利率6.2%以及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2%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对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有权对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红苗村的房产(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0002765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0003041号)、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1018号的房产(澄房权证江阴字第fhs0005569号),江阴市华士镇红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土国用 ( 2007) 第2209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395万元、92.14万元、200万元、512.86万元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三、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顾维明、陈丽对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已预交),由江阴盛通铝业有限公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顾维明、陈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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