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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艳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196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11民初3153号
    案号 (2016)鲁0811执2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6-10-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李士秀借款11万元,并从2015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其中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的利息为21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李士秀律师费6000元,同日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针对第一项,仍按年利率18%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第二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4.5元,由被告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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