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艳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7196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滕民初字第360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滕法执字第003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滕州市人民法院官桥法庭 |
执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26 |
发布日期 | 2015-03-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大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市明威液压工业品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640090.28元; 二、被告山东大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枣庄市明威液压工业品有限公司欠款逾期利息(以640090.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8月1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对于原告枣庄市明威液压工业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91441.47元的限额内,向原告枣庄市明威液压工业品有限公司分担保证责任; 四、被告济宁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长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枣庄市明威液压工业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1元由被告山东大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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