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2256****032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2民初4494号 |
| 案号 | (2022)皖0422执39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峰、孙群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积欠本息29486.18元,贷款余额58000余元(以银行系统为准),分三个月均等偿还,利随本清,案涉房屋仍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二、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涉案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并交付原告时止;三、被告姜峰、孙群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姜峰、孙群于2021年10月30日前办理正式抵押;五、如被告姜峰、孙群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有权就其未还本息及律师费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5元,由姜峰、孙群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逾期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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