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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元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256****032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22民初454号
    案号 (2018)皖0422执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1
    发布日期 2018-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胜、代义文、毕如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0851.11元(以房屋总价款31362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7年12月31日以后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房屋总价款31362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3731.5元,由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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