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蔡元红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2256****032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22民初454号 |
| 案号 | (2018)皖0422执74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01 |
| 发布日期 | 2018-11-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胜、代义文、毕如涛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10851.11元(以房屋总价款31362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7年12月31日以后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房屋总价款31362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3731.5元,由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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