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蔡元红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343503-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22民初12号 |
| 案号 | (2016)皖0422执7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 发布日期 | 2016-12-15 |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景观绿化小区道路设计施工协议》于2014年1月7日解除;二、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于判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余保证金20万元;三、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于判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6866.7元(以40万元保证金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4年1月11日计算至2014年4月24日)及以下余20万元保证金为本金从2014年4月25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履行之日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被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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