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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7〕106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海博电泳涂装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宁波海博电泳涂装有限公司一号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白杜工业区的宁波海博电泳涂装有限公司一号厂房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7年7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6
    决定机关 奉化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励美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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