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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499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07269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官国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邱佳鹏剩余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官国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佳鹏借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邱佳鹏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8,400元,由被告官国清、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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