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博昇模胚钢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B52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3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3执71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9605486】。一、被告东莞市博昇模胚钢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祥通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80950元; 二、被告东莞市博昇模胚钢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祥通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1.以27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计至偿清之日止;2.以5395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计至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祥通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1元,由被告东莞市博昇模胚钢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原告东莞市祥通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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