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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文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526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88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25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贤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王晓丹偿还借款本金14200000元并自2011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王晓丹计付利息; 二、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贤优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黄贤优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749元、鉴定费5718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黄贤优负担,被告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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