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宝丰县天生煤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东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6700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民初110号 |
案号 | (2017)豫04执2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2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丰县天生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按照月利率9.6‰计算,2016年1月1日以后利息按照逾期月利率14.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宝丰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的,位于宝丰县迎宾大道中段南侧世纪佳园住宅小区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宝丰13001909)及其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宝土国用(2012)字第01028号)折价或拍卖价款,在上述下欠借款本息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史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40元,由被告被告宝丰县天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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