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2019〕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宁波海曙相宜百货商行销售染色牢度项目不合格休闲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不合格服装:休闲裤1条;三、没收违法所得215元四、罚款人民币6951.75元。当事人销售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毛衫、牛仔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不合格服装:毛衫1件,牛仔裤1条;三、没收违法所得644.5元四、罚款人民币8680元。罚没款共计:16491.2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0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忻凤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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