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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博雅居然家居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593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04民初407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恢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被告袁丽平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有效;二、被告袁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欠利息784060.91元(含欠息、复利、罚息),共计2784060.91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罚息三、被告抚顺博雅居然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广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对被告张德钰、赵威、李鹏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袁丽平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给原告,被告抚顺博雅居然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广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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