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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鹏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31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14959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12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泳贵支付退货款人民币63650元及利息(以636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5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魏桂珍、被申请人张晓文对上述判项一中被申请人深圳市鹏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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