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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2****8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19334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9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玉国与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富民服装双子城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二、解除原告张玉国与被告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富民服装双子城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三、限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玉国退还租金310336元及利息(利息以310336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09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麦建威对上述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玉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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