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2****8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2民初6870号、(2018)粤19民终7324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46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04-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阮仕县与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富民服装双子城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 二、解除原告阮仕县与被告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富民服装双子城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三、限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阮仕县退还租金568701.32元及利息(利息以568701.32元为本金,从2009年8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东莞市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麦建威对上述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阮仕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26元,由被告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富民双子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麦建威承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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