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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金龙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174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213民初518号
    案号 (2021)浙0213执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奉化法院
    执行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贝塔、陈秋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借款本金64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5日的利息25025. 23元,罚息1145.72元,复利968.75元,以上合计6 7 7 . 4 3 9. 7 0 元,并支付自2020年12 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相应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董明校、李萍、宁波金龙锁业有限公司、宁波贝泰五金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贝泰喜来士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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