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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卫医罚[202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5月27日,本机关依法对位于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路229、231、233、235号的长兴朗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门诊部正在营业,内设有信息网络室,存放有监控电脑,现场抽查监控,发现2020年5月1日,陈奇鹏身穿白大褂在门诊部内,负责人未能出示陈奇鹏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长兴朗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陈奇鹏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2
    决定机关 长兴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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