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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378****117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民初81号
    案号 (2019)赣0733执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计收至2017年10月19日,按照年利率8.0475%计息,该部分欠付利息可计算复利;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2.07125%从2017年10月20日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利息273839元可在该部分扣减,利随本清); 二、被告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4180元; 三、若被告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有权就被告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产权证号:会林证字(2011)第1706050048、1706060022、1706060023、1706070022、1706080020、会林证字(2012)第2021040019、2007090053、2021040018、2021030036、2021030037号、会林证字(2013)第2021030038号】【森林抵押登记证号:会林押证字[2016]第016号】【林权他项权证号:会林权他字2016第01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154.1432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李春扬、邹慧、谢剑锋、黄群慧、曾敏、张晓蕾、王会芹、曾昭辉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了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73元,由被告会昌县远方林牧有限责任公司、李春扬、邹慧、谢剑锋、黄群慧、曾敏、张晓蕾、王会芹、曾昭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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