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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环路罚字[202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路罚字〔2020〕27号当事人: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93867546C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台公(路)(蓬)不立字[2020]00013号),对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6月8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十塘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垃圾焚烧处理,为重点排污单位,2#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分析仪)CO因子校准系数为0.105,HCL因子校准系数为0.015,现场通浓度为203mg/m3的CO因子标样,在线分析仪显示为21.7mg/m3,CO因子校准系数有误。2020年4月22日,本机关将该案件移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审查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2020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立案调查,于2020年6月8日对当事人案发时值班组长汪洋、原运维公司浙江赫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简称“赫能公司”)王天宝调查询问,查明2020年1月6日当事人2#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数据分钟值异常,有超标现象,当晚当事人值班组长汪洋与赫能公司人员王天宝一同检查2#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王天宝提前离去,汪洋感觉在线数据仍不稳定,于当晚23时通标气校准,校准过程时间短,操作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CO、HCL因子系数标定有误。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6
    决定机关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王振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