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路环罚字[20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虚假标记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20〕1号当事人: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93867546C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2020年1月7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十塘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虚假标记。本机关于检查当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15日调查终结。调查经过和查明的事实:2020年1月7日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自动监控系统”)时,发现3号炉废气排放口监控点监测时间2020年1月6日12点时段烟尘折算浓度显示“36.8毫克/立方米(超)”(标准:小时均值30毫克/立方米),12点时段CEMS数据标记显示“CEMS维护保养”。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安环部部长童志林、值班班长李文伟,调查询问运维公司浙江赫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在线监控室管理人员王天宝,并调取2020年1月6日王天宝与李文伟手机通话音频资料,查明2020年1月6日12点时段当事人自动监控系统上显示3号炉烟尘在线监测数据出现超标时,运维公司人员未在自动监测平台做CEMS维护保养(烟尘分析仪质控),而当事人在超标时段CEMS数据标记一栏中填报“CEMS维护保养”,未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虚假标记,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020年1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19】3-4-015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虚假标记,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一款“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告知当事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4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振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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