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路环罚字[2019]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19〕101号当事人: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693867546C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2019年11月12、13日,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台州监测站”)分别对当事人1#生活垃圾焚烧炉、2#生活垃圾焚烧炉(以下简称1#炉、2#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炉、2#炉排放废气中二噁英浓度均值超标。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3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十塘从事生活垃圾焚烧,于2019年12月11日企业名称由“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2、13日,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台州监测站于12日对当事人1#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于13日对2#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台州监测站作出的两份《监测报告》[台环监(2019)督字第200号、台环监(2019)督字第201号]。《监测报告》[台环监(2019)督字第200号]显示:1#炉排放废气中二噁英浓度均值0.28ng/m3,超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二噁英排放限值(0.1ng/m3)1.8倍,《监测报告》[台环监(2019)督字第201号]显示:2#炉排放废气中二噁英浓度均值0.14ng/m3,超出标准0.4倍。2019年12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下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19]3-4-014号),责令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1#炉、2#炉废气排放口采样监测出二噁英浓度均值超标,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3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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