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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环执罚﹝202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31
    决定机关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法定代表人 陈永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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