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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世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94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薛商初字第535号
    案号 (2016)鲁0403执9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6-10-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1日按年利率6.9%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止;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支付律师费21万元; 三、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宋峰、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宋峰、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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