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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世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944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48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481执1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滕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日期 2018-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与原告王玉贝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拖欠的工资9948元; 三、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922; 四、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医疗费728元; 五、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住院17天的伙食补助费255元; 六、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9792元; 七、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212元; 八、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76元; 九、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752元; 十、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鉴定费350元; 十一、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交通费100元; 十二、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贝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53.41元; 十三、驳回原告王玉贝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二至十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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