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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870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1民初18182号
    案号 (2017)京0101执8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日期 2017-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中谷益达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一千二百七十八万零六百九十一元六角九分及利息(以一千二百七十八万零六百九十一元六角九分为基数,自二Ο一六年七月六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点三五计算); 二、被告梁永建对被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梁永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中谷益达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万八千四百八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梁永建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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