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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870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02民初2460号
    案号 (2017)鲁1102执2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8
    发布日期 2017-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展鸿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42256.79元。 二、被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展鸿经贸有限公司违约金48451元。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3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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