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姜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8706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350号 |
案号 | (2017)鲁0212执10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日期 | 2017-1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崂山风景旅游发展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6年5月12日解除,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崂山风景旅游发展公司返还、腾让《合作协议书》项下房地产;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崂山风景旅游发展公司租赁费180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崂山风景旅游发展公司违约金1200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崂山风景旅游发展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让《合作协议书》项下房地产之日止期间的租金,租金按双方《合作协议书》约定标准继续计算;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崂山风景旅游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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