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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870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商初字第1088号
    案号 (2016)鲁0203执2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市北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1
    发布日期 2016-12-27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费洪凯支付欠款97880.2元。其中欠款本金96654.5元,案件受理费2677元,减半收取1338.5元,保全费1114元,合计2452.5元,被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26元。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32626元;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32626元;余款32628.5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被告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款项汇至开户行青岛银行海尔路支行、账户名为张少波、账号为6231700150001719328账户内即为履行完毕当期合同义务; 二、若被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能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的款项,则须于逾期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788元。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后,原、被告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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