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志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8183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57号 |
案号 | (2015)湛霞法执字第002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20 |
发布日期 | 2015-09-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偿还垫付款9996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二、被告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94033.34元(计算截止至2014年4月21日止),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标准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鹤壁市汇中纸业有限公司、曹志雄、朱蓉、曹志强、陈雪梅、张伟雄对被告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对被告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工业区C区广东汇升纸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被告梁瑞珠对被告汇升纸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250元(原告已预付),由以上被告共同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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