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孟祥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5565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6096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38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日期 | 2017-11-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含部分使用费)92609.91元、水费112元、电费3661.83元、物业费31721.84元;二、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41804.76元;三、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复原费13644.28元、经济损失22870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39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086元,由被告苏州赫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在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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