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宛市监处字〔2021〕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艾条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在其现行网站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处广告费用3550元五倍共计1775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3 |
决定机关 |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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