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宛市监处字〔2021〕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艾条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并在其现行网站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处广告费用3550元五倍共计1775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3
    决定机关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