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顺市西秀区天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熊志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41244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5民初5824号 |
案号 | (2017)湘0105执16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发布日期 | 2017-09-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董丽与被告熊志丹、安顺市西秀区天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11月10日,被告熊志丹、安顺市西秀区天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董丽借款本金95万元; 二、被告熊志丹、安顺市西秀区天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从2017年6月起至2017年11月分六次于每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董丽借款本金10万元(共计应支付60万元),余款本金35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董丽;如若被告熊志丹、安顺市西秀区天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还款期限内,有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原告董丽有权要求被告熊志丹、安顺市西秀区天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并可以就未归还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9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5元,被告熊志丹、安顺市西秀区天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支付给原告董丽; 四、原告董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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