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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耀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676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02民初3354号
    案号 (2017)粤1302执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患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告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玉容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第二被告邓耀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黄玉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59元(原告已预交8283元),由第一被告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邓耀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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