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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高科市监处〔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1
    决定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国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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