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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2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规定所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第(一)项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经抽检不合格,主要表现为:发热要求项目不符合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当事人承认购款产品未尽到检查验收责任,未索要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东莞市樟木头源源电子厂生产的hoco.(商标)C50(型号)电源适配器8个;2、没收违法所得47.3元;3、罚款7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1
    决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栾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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